作者: 范静静、李娟娟 发布日期:2020-08-26 来源: 虞城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同村村民,在双方宅基地中间原有一自然沟渠,原告赵某某家原有排水管道通向该沟渠数年,被告孙某某在该沟渠四周原栽有树木。2019年以来,被告孙某某将该沟渠填平。赵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孙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豫1425民初5755号民事判决: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原沟渠上的附属物,排除对原告赵某某正常排水的妨碍,恢复原状。
宣判后,被告孙某某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豫14民终48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人口流动增大,中国农村传统人际关系也发生变化,表现为一定程度的表面化、功利化、自我主义化,这在近年来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邻里关系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的现状中可以体现出来。从宅基地纠纷到排水纠纷到通行便利纠纷等,邻里矛盾呈现复杂性、多样性。
本案中原告流水走向已有历史且形成了一种自然状态,被告填平沟渠在后,被告的行为阻断原告原有流水走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系相邻排水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告孙某某向本村村委会申请将争议的沟渠用作自家宅基地,未经镇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孙某某对争议的沟渠未取得合法的使用权,其擅自将原用于排水的沟渠填平,对原告的排水权造成了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相邻的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远亲不如近邻,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中,邻里之间遇到问题,应冷静协商,化干戈为玉帛,村委会、社会调解组织、人民法院等也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等原则,共同妥善处理好相邻纠纷,化解当事人矛盾,维护基层稳定。